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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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中院妥善处理一起上诉案件

  发布时间:2014-03-10 08:50:02


    2013年7月24日13时许,众多在我市某景区河道内游玩的游客被上游泄洪的洪水冲走。事故发生时,15岁的少年刘冬冬也被冲走,面对突如起来的险情,其父亲刘和平和岸上干活的张有亮及张军奋不顾身,跳下水救助,在三人极力救助下,孩子被救上了岸,张有亮却遭遇不幸。后其家人作为原告诉至一审法院,认为相关管理部门作为风景区的管理人,对泄洪行为未尽到通知和注意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有亮死亡的损害事实,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的共计25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未尽到管理义务侵权为由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泄洪及对河道的管理系河道主管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并不属于民事行为,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原告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和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裁定对原告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民事侵权行为,原审法院认为不属于民事行为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一审法院受理本案。

    焦作中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发河道的泄洪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的起诉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认为“泄洪及对河道的管理系河道主管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并不属于民事行为”,对张有亮家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妥。遂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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