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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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西瓜起纠纷 获刑并赔四万八

  发布时间:2014-03-11 08:38:49


    近日,修武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因争买西瓜引发纠纷而打断对方三根肋骨、打掉三颗牙的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0日,新婚仅月余的付某及家人在修武县健康路东口买西瓜,蒋某饮酒后执意购买付某挑好的西瓜,因而发生争执,继而厮打,致使蒋某左侧第11肋骨及右侧第3、4跟肋骨骨折,构成轻伤。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付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8000元,蒋某对其的行为表示谅解。

    修武县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因琐事将被害人蒋某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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