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素兰与廉文芝的丈夫郝德礼系朋友关系,2004年7月26日,郝德礼同张素兰一块到孟州市第一建筑公司以55000元的价格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孟州市鼓楼小区商品房一套,该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载明:今收到郝德礼交来鼓楼小区南单元5楼北户房款55000元。该收据由张素兰持有。张素兰于2004年11月在房屋装修好后搬进居住至今。目前该房屋仍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2006年8月郝德礼因病去世。之后,张素兰与廉文芝为该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争执。廉文芝提供证人及其在房屋开发公司查到的郝德礼的交款收据,证明是郝德礼购房及进行的装修,张素兰提供人证及自己所持有的郝德礼交款的原始手续,证明是自己以郝德礼的名义购房及自己进行的装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在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下,权利人应当持有相关的交易手续。本案中,原告廉文芝提供了以郝德礼名义所交的购房款的证明,但该款确是郝德礼与被告张素兰共同去交纳的,且被告张素兰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原告廉文芝陈述的理由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因而原告诉讼主张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廉文芝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后,廉文芝不服,以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焦作市中院提起上诉。该院审理后,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双方争执的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从卖方出具的购房收据上看,明确载明是郝德礼交的购房款,虽然张素兰同郝德礼一块去办理交款手续,但交款收据上未载明有张素兰名字,因此应当认定该房是郝德礼所购买。交款收据现虽由张素兰持有,但因未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因此不能以持有收据就确认为张素兰所有。房屋的装修,因郝德礼去世,无法核实,即使是张素兰找人装修,但装修不能作为拥有房产所有权的依据。廉文芝作为郝德礼的近亲属,现对该房产享有权利,对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一审重审后判决:张素兰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从郝德礼购买的孟州市鼓楼小区南单元五楼北户房屋中搬出,将该房屋交给廉文芝。
一审判后,张素兰不服,以房屋是自己购买和装修,购房的原始手续自己持有,自己已经在该房屋中居住生活了几年为由,向焦作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驳回廉文芝的诉讼请求。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认定的相同。二审认为:本案争执的房屋未进行产权登记,涉及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有两种,即书证一份和证人证言数份,而在本案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争执的房屋系谁出资购买,现有的重要证据是购房收据。由于收据上记载的交款人是郝德礼,虽然上诉人张素兰辩称其是实际交款人(即出资人),并且其提供了部分证人来证明其是实际买房人(出资人),但由于郝德礼已因病死亡,使得购房的真实事实无法核实。从本案现有证据的状况来看,购房收据记载的内容效力要优于其他证人证言,故本院应认定购房收据记载的交款人为购房人,即郝德礼享有对房屋的相应权利,因郝德礼已死亡,其继承人便享有该房产的相应权利。上诉人张素兰以房屋系其出资且持有购房收据等为由要求享有房产权利的上诉意见,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二审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后,张素兰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指令焦作中院对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调 解】
再审期间,据廉文芝及其代理人反映,张素兰与廉文芝的丈夫郝德礼存在不正常的男女关系,郝德礼购买该房,就是为了方便与张素兰一起居住。考虑到张素兰在装修该房时有一定的付出、张素兰与廉文芝丈夫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张素兰及其儿子别无住处,强行判决一是将给执行带来非常大的难度,二是有可能会引起不满意的一方继续上访申诉(廉文芝表示该房是丈夫留给自己及孩子唯一的财产,若再审将房判归张素兰,自己以后将专职上访;张素兰表示该房是自己购买及装修并实际居住多年,自己别无住所,若再审将房判归廉文芝,自己将领着年幼的儿子以上访为生),主审法官决定将审理案件的重点放在调解上。面对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尖锐的矛盾和激烈的对立情绪,我们意识到案件无论怎样判决,都将引起一方当事人的不满而继续上访,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通过采取多种方式和10多次深入细致、不厌其烦的调解工作,终于使这起产生纠纷3年多,双方当事人情绪激烈的案件得以调解解决,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张素兰于2009年7月17日之前从孟州市鼓楼小区(现孟州市金聚园小区)南单元五楼北户的房屋中搬出,将该房屋交给廉文芝、郝超良、郝丽丽、张书琴。二、以张素兰名义购买的孟州市鼓楼小区(孟州市金聚园小区)内的南单元五楼北南7#配套设施,张素兰同意卖给廉文芝、郝超良、郝丽丽、张书琴,于2009年7月17日之前交付完毕。三、廉文芝、郝超良、郝丽丽、张书琴于2009年7月17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张素兰购买上述第二项配套设施及腾房款共计壹万伍仟伍佰元整。四、张素兰于2009年7月17日之前从上述房屋中搬出时,可将该房屋中的空调、整体厨房、窗帘、沙发一并带走。五、双方当事人在原一、二审已经交纳的诉讼费,仍由双方各自负担。六、双方表示对其它均不再争执。并按照调解书约定的执行时间,于2009年7月17日执行完毕。
【评析】
通过本案再审调解并及时执行到位,我们深刻体会到:
一、案情复杂,调解优先,方案具体,对症下药。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通常都是比较复杂的案件,审理前,要制定周密的调解方案,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我们经过认真阅卷和组织庭审,在掌握了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订了具体的调解方案,加大调解力度,努力缓和双方的矛盾和积怨。
二、多策并举,释法析理,耐心细致,不厌其烦。首先,我们以拉家常的方式,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进行回忆和确认;其次,找出与本案类似的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对照本案有针对性地给当事人进行讲解,并让当事人将书籍带回家去认真学习、思考和研究;第三,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分别耐心地倾听双方当事人对产生纠纷直到诉讼3年来所受的委屈和艰辛的诉说,达到让当事人释放心情的目的;第四,给当事人讲解我们正在处理的其它类似的案件,听取其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意见和态度,从而达到让当事人从其自身的案件中走出来,增长见识,开阔心胸,拓宽眼界的目的;第五,从案件能够调解解决所带来的利和不能调解解决继续上访申诉所产生的弊给当事人进行分析,并拿出我们实际处理的案例进行讲解,让当事人自己进行利弊判断、取舍;第六,与当事人家属或亲朋见面,通过明智的当事人家属或亲朋来做当事人工作;第七,合议庭全体人员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让当事人无论找到哪一位合议庭人员,都得到同样的答复,从而消除当事人的侥幸心理。
三、把握时机,趁热打铁,及时执行,案结事了。调解书下发后,张素兰与廉文芝均请求在再审期间一并给其执行完毕。按照调解书约定的执行时间,2009年7月17日早上8点多钟,合议庭3名法官准时来到孟州市金聚园小区争执房屋所在地,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进行执行。经过5个小时的财物整理、装卸及搬运,终于于下午两点钟全部交接执行完毕,张素兰将自己需带走的财物全部搬运走,将房屋大门、室内门及自行车房的钥匙全部交给廉文芝,廉文芝将15500元整交付给张素兰。由于在调解过程中工作做得扎实到位,审判人员担心的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发生争执的情况未有发生,整个执行工作顺利有序。
下午两点钟,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制作的调解执行笔录上,分别写上了“按照调解内容已全部交接执行完毕,没有异议”的字样并签上了自己的名字、盖上了手印,一起历经3年多的争房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双方当事人都由衷地说:“几年了,心终于放下了,总算可以轻轻松松地干点其它事情,再不用为打官司到处奔波了。”
当事人看到已过了午饭时间,天气又非常炎热,办案法官的衣服都湿透了,发自内心地邀请法官吃饭,被婉言谢绝了。法官们告诉当事人,虽然天气炎热,汗水湿透了我们的衣服,吃饭晚了几个小时,但看到争执了几年的纠纷终于得到化解,当事人再不用为打官司四处奔波了,我们由衷地感到高兴,想当事人之想,急当事人之急,实实在在地为当事人办事,是法官的职责所在,看到当事人的笑容,我们就非常满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