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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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中院法官倾情调解化解三年纠纷

  发布时间:2009-08-06 11:38:10


    “几年了,心终于放下了,总算可以轻轻松松地干点其它事情,再不用为打官司到处奔波了,真是感谢焦作中院审监庭的法官们啊!”8月6日,当张某和廉某打了三年的官司最后以调解的方式画上一个句号之时,两人都拉住法官的手忍不住激动的说道。

    此事还得从5年前说起,家住河南孟州市的张某与廉某的丈夫郝某系朋友关系,2004年7月26日,郝某同张某一块到孟州市第一建筑公司以55000元的价格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孟州市鼓楼小区商品房一套,该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载明:今收到郝某交来鼓楼小区南单元5楼北户房款55000元。该收据由张某持有。张某于2004年11月在房屋装修好后搬进居住至今。目前该房屋仍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2006年8月郝某因病去世。之后,张某与廉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争执,起诉到孟州法院。

    一审过程中,廉文芝提供证人及其在房屋开发公司查到的郝德礼的交款收据,证明是郝德礼购房及进行的装修,张素兰提供人证及自己所持有的郝德礼交款的原始手续,证明是自己以郝德礼的名义购房及自己进行的装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在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下,权利人应当持有相关的交易手续。一审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廉文芝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后,廉某不服,以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焦作中院提起上诉。焦作中院审理后,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双方争执的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从卖方出具的购房收据上看,明确载明是郝某交的购房款,虽然张某同郝某一块去办理交款手续,但交款收据上未载明有张某名字,因此应当认定该房是郝某所购买。交款收据现虽由张某持有,但因未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因此不能以持有收据就确认为张某所有。房屋的装修,因郝某去世,无法核实,即使是张某找人装修,但装修不能作为拥有房产所有权的依据。廉某作为郝某的近 亲属,现对该房产享有权利,对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一审重审后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从郝德礼购买的孟州市鼓楼小区南单元五楼北户房屋中搬出,将该房屋交给廉某。

    一审判后,张素兰不服,向焦作中院提起上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后,张素兰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指令焦作中院对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09年以来,焦作中院大力开展“调解年”活动,审监庭接到此案后高度重视,指令副庭长陈红亲自主审该案。再审期间,据廉某及其代理人反映,张某与廉某的丈夫郝某存在不正常的男女关系,郝某购买该房,就是为了方便与张素兰一起居住。法官考虑到这种特殊情况,强行判决将给执行带来非常大的难度,也可能会引起上访申诉,于是合议庭决定将审理案件的重点放在调解上。

    面对当事人尖锐的矛盾和激烈的对立情绪,法官们制订了具体的调解方案,以拉家常的方式,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进行回忆和确认,同时找出与本案类似的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对照本案有针对性地给当事人进行讲解,耐心地倾听其对产生纠纷直到诉讼3年来所受的委屈和艰辛的诉说,让当事人释放心情。为了让当事人从其自身的案件中走出来,法官们从能调解解决所带来的利和不能调解解决继续上访申诉所产生的弊给当事人进行分析,并拿出实际处理的案例进行讲解,让当事人自己进行利弊判断,并与当事人家属或亲朋见面,通过明智的当事人家属或亲朋来做当事人工作,通过大家的集体努力,通过10多次的调解工作,终于使这起产生纠纷3年多,双方当事人都情绪激烈的案件得以调解解决,达成了双方同意张某规定时间内搬出房屋,廉某一次性支付张素兰购买上述第二项配套设施及腾房款共计壹万伍仟伍佰元整,张某房屋中搬出时,可将该房屋中的空调等物品带走,双方表示对其它均不再争执。

    调解书下发后,焦作中院的法官们又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进行执行,经过5个小时的财物整理、装卸及搬运,终于于下午两点钟全部交接执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制作的调解执行笔录上,分别写上了“按照调解内容已全部交接执行完毕,没有异议”的字样并签上了自己的名字、盖上了手印,一起历经3年多的争房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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