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由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马某等八人故意伤害刑事再审案件在焦作中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系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法院一审查明,原审被告人马某酒后召集被告人何某等人,无故对被害人李某等人开的面包车进行打砸,殴打被害人李某和刘某,致被害人李某两枚牙齿缺失,左眼视力为0.02,构成一处轻伤、一处重伤。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八名原审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到三年不等,并均适用缓刑。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害人刘某、李某不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马某、王某、何某犯罪情节恶劣,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条件,适用缓刑不当。
该案系因被害人申诉而引起的刑事抗诉再审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属于当事人。然而,在刑事案件(自诉案件除外)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责任由检察机关来承担,被害人作为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其控诉被告人罪行的作用是从属的,是依赖于公权力的。一方面法律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另一方面又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例如被害人对刑事判决不享有上诉权;对刑事判决不服时,只能申请检察机关抗诉。在刑事再审案件中,被害人应该享有哪些诉讼权利成为本案的难点之一。
本案开庭审理前,法院以传票形式通知被害人开庭时间及地点。被害人刘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当天的庭审,庭审过程中,法庭组织被害人刘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就原审判决及检察机关的抗诉发表意见,就案件事实向原审被告人进行发问,对原审被告人提交的证据发表意见,并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有效保障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庭审结束后,焦作中院就该案的审理情况组织召开了反馈会,合议庭和相关人员就被害人参加庭审的刑事抗诉再审案件庭审程序进行讨论,结合当天的庭审听取改进意见和建议,为今后类似案件审理总结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