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与人一同前去销售盗来电动车的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8日至2013年8月3日,同案被告人徐某流窜作案7起,盗窃电动自行车6辆,电动自行车电瓶1组。被告人薛某在徐某告知电动车为其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与徐某一起将其中5辆卖给他人,所涉电动自行车价值达8590元。薛某从徐某处分两次共得好处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青旦明知车辆为徐小强盗窃所得,仍予以共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综合其犯罪数额、犯罪次数、认罪态度等方面情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