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的李某在被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起诉后,急忙与申请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人民法院从轻判处了刑罚。
做生意买卖生猪欠下外债
2006年8月的一天晚上,李某电话请求温县的张某组织生猪货源,并保证3-5天付清货款。次日,李某便到张某家中拉走生猪114头,计款79084元。三四天后,李某两次向张某的帐户上汇款17000元,从此,李某再无音信。张某数次到李某家中讨要猪款,但从未见到李某。每次李某的妻子也是一脸的无耐“他一直在外,我现在还找不到他,我也没法”。万般无耐的张某思前想后,认为只有求助法律机关,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追回货款。
买卖合同闹纠纷法院判决
2007年4月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法庭上李某辩称,张某不具有该案的主体资格,其只是中介人,不是货主,请求驳回张某的起诉。法庭审理后查明,2006年8月27日夜,李某让张某组织生猪货源,后从张某处拉走生猪114头,计款79084元。此后,李某给张某汇款17000元,余款不再给付。法庭认为,张某基于养猪户的信任,组织生猪货源卖于李某,李某将货款交于张某,张某再将款交给各养殖户。张某是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行纪人的身份,与李某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直接对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该案所涉生猪虽不是张某所有,但张某有权向李某主张货款,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某货款62084元。
拒不执行判决远走他乡
判决生效后,李某拒不按照判决履行义务。张某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9日向李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07年8月27日前按照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李某接到执行通知后既不履行偿还货款的义务,也不向人民法院讲明情况,而是采取了一走了之的办法,远走他乡,对执行人员避而不见。执行人员多次到其家中进行传唤,李某始终不与执行人员见面。今年2月12日,执行人员终于将李某堵在家中,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其司法拘留,并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于2009年4月8日以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做出判决前,李某与张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当庭履行了部分义务。随后,法院对李某从轻判处拘役三个月。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权威。当被执行人接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如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本案中的李某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向人民法院讲明情况,而不能采取避而不见的方式,与执行人员捉迷藏。抗拒人民法院的执行危害了国家司法秩序。现在有不少的被执行人,视人民法院的判决为儿戏,当触犯刑律被判决刑罚时,才肯被动的履行判决履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