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焦作中院审监二庭就原审被告人张建敏、张喜根、张天军挪用公款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该案从开庭到宣判仅用了七天时间,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2012年初,温县黄河路向东推进占用张圪垱村土地,该村二组获得补偿款490万元。被告人张建敏得知后,便让被告人张喜根(张建敏之父)给被告人张天军说想使用该款进行公司验资,也对张天军说用款之事。张喜根同张天军说了此事后,张天军表示同意。2012年7月12日,张喜根、张天军和会计朱学玲去温泉镇财政所办理了该款的转账手续,该款转到了温泉信用社张天军个人账户,当日在人民路信用社张天军将此款转到了张建敏账户上,用于张建敏成立的温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验资。温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喜根、张天军、张建敏犯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二个月和六个月。
然而,一审判决生效后,市检察院向焦作中院提起抗诉,理由是量刑畸轻,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接受抗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承办法官通过仔细查阅卷宗材料,分析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畸轻,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成立。由于第三被告张建敏的原判刑期即将届满,案件务必快审快结。为此,审监二庭就案件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制定预案,并与检察院协商案件开庭时间等事宜。
2月25日上午9时,该案在温县人民法院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村群众一百余人参与了旁听,整个庭审过程有条不紊、井然有序。当日下午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向主管院长进行汇报后,于2月27日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最终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喜根、张天军、张建敏犯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五年和三年。3月4日,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至此,该案自开庭至宣判仅用七天时间,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