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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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中院依法对一涉瘦肉精案件罪犯不予减刑

  发布时间:2014-03-20 10:41:00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焦作中院继续保持对瘦肉精犯罪高压严打态势,全方位保卫餐桌上的安全,依法从严控制涉瘦肉精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工作,建立了打击瘦肉精犯罪的长效机制。日前,焦作中院对一起涉及瘦肉精案件罪犯减刑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后对该罪犯不予减刑。

  2008年至2011年3月,罪犯刘四柱违反国家规定,购买“瘦肉精”共约330千克,销售给养殖户约310千克,非法获利6000余元。 2009年至2011年3月,刘四柱多次从孟州市生猪养殖户处收购“瘦肉精”生猪共约200头,销往南京市“兴旺”屠宰场。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孟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刘四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罪犯刘四柱被交付监狱执行二年后,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建议对罪犯刘四柱提请减去刑期一年五个月。焦作中院立案后邀请人民陪审员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依法对该犯作出不予减刑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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