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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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小青年酒壮人胆 上路滋事见人就打

  发布时间:2009-08-07 16:47:24


    三名20多岁的小青年喝酒后,窜上公路寻衅滋事,见人就打,并致一人轻伤,最后身陷高墙内。8月7日,博爱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家住该县月山镇皂角树村和九府坟村的张亮亮、张哲云、刘卫华三人均20多岁,2008年6月28日深夜,张亮亮等三人酒后窜至月山镇皂角树村南的丰许路上,无故对从此路过的冯竹园村的冯龙龙、冯永强进行殴打,致二人受伤。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冯龙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张亮亮等三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自行和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亮亮等三人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法律规定,判处张亮亮等三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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