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45岁的阮某某,曾因犯拐卖妇女罪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00元。出狱后不思悔改,重操旧业,近日,又被博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其非法所得2800元,予以没收。
2012年9月,阮某某伙同他人将一名外籍妇女拐骗至博爱县磨头镇前李村,以30000元的价格将该女卖给村民任某某为妻。同年11月,阮某某再次伙同他人将另一名外籍妇女拐骗至博爱县磨头镇大礼元村,以25000元的价格将该女卖给村民肖某某,阮某某非法得款2800元,后该女逃走,下落不明。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拐卖妇女,构成拐卖妇女罪,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