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赵屯村村委主任赵某,为经营需要,挪用征地补偿款10万元,一审以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赵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2011年4月,时任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赵屯村村委主任的被告人赵某因其个人的石料厂生产经营需要用钱,就安排赵屯村的报账员姜某(另案处理)将赵屯村的征地补偿款10万元现金打入赵某指定的其个人的银行卡账户中,后赵某用该款为其个人经营的石料厂购买炸药用于生产经营。该款未追回。
法院认为,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且未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的赵某挪用公款1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某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