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在保险公司办理养老金保险,就是图晚年能有一定的生活保障。可是近日,市民张先生却遇到了一件闹心事,当他拿着养老金保险证去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时却没能领到钱。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一结果呢?张先生还能否领到自己的那份养老金呢?
【事件】
老人去领保险金
却被告知已退保
2013年2月初,55岁的张先生拿着保存已久的养老金保险单证来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因为从这个月起,他便可以每月领取150元的养老金了。对于这件事,张先生期待已久,可是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当他将保险证递交给工作人员时,却被告知该养老金保险已退保,所以保险公司拒绝支付养老金。
“张先生所说的这份保险,是我们公司在1992年5月20日为其签发的保险证编号为88115500002的养老金保险一份。该养老金保险证载明被保险人为张先生,缴费期自1988年1月起至2013年1月,缴费标准足缴3261.65元,领取年龄55周岁,自2013年2月起,月领取额为150元。但是电脑显示,这份保单已于2000年3月17日被张先生退保了,并领取了8000多元的退保费。”保险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说。
可是,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张先生并不认同。
“1988年和1992年,我在保险公司分别办理了两份养老保险。2000年,我仅退保了一份1988年的养老保险,所以我持1992年的养老保险凭证申请保险公司支付养老金应是合法的,保险公司应该支付养老保险金。而且我现在的保单号与电脑上的不一致,怎么能证明我的保单已经退保了呢?”张先生说。 “可是在张先生提供的单证上显示,这份保单的办理时间是1992年,缴费日期是从1988年开始的。如果是两份保险,不可能缴了4年费还不给签单的情况发生。单证号也只有一个,退保时对方签有字,说明这是同一张保单,因此,对于张先生的说法不能成立。”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说。 双方僵持不下,张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说法】
张先生缺乏依据 法院驳回其诉请 法院认为,张先生持有的养老保险证系保险公司出具,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保险合同关系。
双方的争议在于张先生所持有的保险证所对应的保险是否已退保。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张先生所投保险证上的编号为其所投养老保险的投保单号。
对于张先生起诉状明确显示“1988年1月份,缴纳3261.65元保费,办理了个人养老保险”,其提供的养老金保险证载明“缴费期自1988年1月起”,该保险已由张先生申请退保,并领取退保金,双方已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而保险证上的投保单号88115500002与保险单号1988-410800-KY1-00811582-3不同,仅是微机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所致。 因此,张先生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对其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定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这里,主审法官提醒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作为投保人,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保单,因为保险单也是有价证券之一,有些保险险种的保险单还可以背书转让。对于保险公司,当双方解除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处理完相关事宜后,保险公司可收回保单,以防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