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天经地义。如果是继子女,是否还要尽这样的义务呢?近日,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案件,最终判决被继父养大的继子张某同样需要承担对继父的赡养义务。
80岁老人状告4个子女
今年春节前,马村区人民法院接到了一份诉状。因为无人赡养,辖区80岁的张大爷状告张某等4个子女。
张大爷共有5个子女,都已年过半百。张某3岁的时候,张大爷与张某的亲生母亲陈某结婚,随后又有了4个孩子。 几年前,陈某去世了。随着年龄的增长,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张大爷生活越发窘迫。他不仅要照顾自己,还要照顾因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三儿子。“我老了,现在连自己都快顾不住了,还怎么照顾老三?这剩下的4个子女能多照顾照顾我,也就顺带照顾老三了。”张大爷说。可问题是,因为家里的矛盾,4个子女都不愿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根据其他几个子女的说法,矛盾集中在张某是否该承担赡养义务。
“我在3岁时随母亲嫁到了张家。我并不反对赡养老人,只是我觉得自己不是他的亲生孩子,不应该跟其他子女一样承担同样的赡养义务。”张某说。
张某的弟妹却认为,张某虽然是继子,但也是父亲含辛茹苦把他养大的。“他是家中老大,如果他不赡养老人,别的兄弟姐妹就更不应该赡养老人了。”张大爷的一个女儿说。
继子同样承担赡养义务
开庭前后,主审法官曾多次找到张某做工作,希望作为长子的张某能承担起赡养义务,却遭到张某的坚决拒绝。
法官认为,赡养老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张某3岁起即与张大爷共同生活,由张大爷抚养教育成人,双方形成了继父子法律关系,同样适用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规定。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从判决之日起,4名被告轮流到张大爷家照顾其生活起居,每人每次照顾一个月。除此之外,当月没有照顾张大爷的被告每人每月支付100元赡养费。
主审法官解释,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张某不仅不能拒绝承担赡养义务,而且应当与其他子女承担同样的赡养义务。另外,就算生母与继父或继母与生父已经离婚,与继父或继母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仍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