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购置大货车的车主都会给自己的车子投保,可是,当车辆开时间长了,有了一定的折损,这时候投保的额度上肯定也会有一定的变化,车损险投保的车辆最高赔付金额也会随之降低。可是最近我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却因此引来一场官司。保险公司在理赔时认为这属于投保车辆不足额保险,应按照比例赔付。但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需全额理赔。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事情还得从2013年3月28日那天说起。当天,我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司机韩师傅驾驶一辆牌号为豫HD6359、豫HY297挂的货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行驶,由于其驾驶不当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坐人员来某死亡、刘某受伤,车辆及高速公路设施受损、车载货物受损、附近村民谭某的鱼塘被柴油污染。随即,当地的交警部门便作出了事故认定:韩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余人员无责任。经价格评估事务所评估鉴定,豫HD6359车辆的损失价值为16.7万余元(其中含保险费1.3万余元),豫HY297挂车辆的损失价值为4.7万余元(其中含保险费2672元),汽车运输公司支出评估费7000元。
对于这样的损失,汽车运输公司第一时间想到了保险公司。因为在2012年11月5日,该运输公司以其所有的豫HD6359、豫HY297挂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保险期间从2012年11月6日至2013年11月5日止。2012年11月12日,该运输公司就豫HD6359、豫HY297挂车向保险公司加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保险公司也出具保险批单,同意自2012年11月13日起对原保单做批改。其中豫HD6359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17.8万元、豫HY297挂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8.68万元。 “可是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却说我们投保的是不足额保险,应按照比例理赔。”该运输公司负责人说。为什么这么说?保险公司认为,涉案车辆保险价值19.8万元,但保险金额却为17.8万元,可以明显的看出投保车辆为不足额保险,应按照比例系数0.89来理赔。“车损险投保的17.8万元指的是车辆最高赔付金额。我方车辆新车购置价是19.8万元,投保时已是旧车,所以双方当时协商按旧车17.8万元确定赔付最高金额。我方车辆损失只要不超过17.8万元,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付,不存在什么比例问题。”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运输公司有着不同的看法,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运输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运输公司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投保车辆为不足额保险,因此,即使进行赔付也应按照比例赔付的意见,法院认为保险事故造成车辆发生全部损失,经鉴定损失的数额并未超出投保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予以赔偿。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同时,运输公司主张的评估费7000元,属于保险公司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法院予以支持。但关于评估报告中将豫HD6359、豫HY297挂车保险费共计1.6万余元作为车辆损失的一部分,缺乏法律依据,且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法院不予支持。运输公司主张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部分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运输公司保险金2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