赚钱应当通过正当的门路,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等待的将是法律的处罚。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被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判处罚金6000元的被告人刘某某,出狱后仍不思悔改,旧病复发,再次因犯此罪被博爱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并没收其非法所得2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和某某(另案处理)在沁阳市盗窃的电动三轮车,仍以1600元的价格将该车收购,后以18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本村刘某甲,从中获利2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59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被盗车辆而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