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焦作中院进一步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在服刑期间多次受到处罚的、在服刑期间又故意犯罪的、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罪犯,依法作出不予减刑裁定。
罪犯王某,在监狱服刑期间受禁闭处罚三次、受记过处罚一次;罪犯谢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监狱服刑期间将其他服刑犯殴打致重伤,犯故意伤害罪;罪犯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我院经审理认为,该三名罪犯不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不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依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法裁定不予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