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焦作中院审理了一起交警协管员与他人一起倒卖车辆临时通行证的案件。
2012年5、6月,身为交警支队定和大队协管员的被告人李某通过在被告人王一某(焦南大队协管员),以每张7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二某150张“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临时通行证。王二某又以每张10元的价格将其中60张临时通行证卖给被告人赵某,赵某以每张13元的价格将60张临时通行证卖给被告人孙某,后孙某数次以高价将部分临时通行证卖出。2012年冬,被告人赵某以每张1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王三某处购买40张“焦作市公安局中站交管巡防大队”临时通行证。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倒卖临时通行证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