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焦作中院审理一起入户盗窃案件,本案的被告人贾某曾多次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2013年12月,贾某又到温县刘某家,将一辆“绿佳”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其所盗电动车价值1380元。贾某对其盗窃电动车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入户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其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考虑其该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且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以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