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武陟县某村小队队长王某,擅自挪用村民土地补偿款75万元借与他人,被武陟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4月起任武陟县某村25队队长。2012年6月4日,王某从该村村委会领出武陟县产业集聚区因征地给该村的土地赔偿款759 915元,委委托王某将上述款项给25队村民发放。从2012年6月份起,被告人王某将上述款项中的75万元陆续借给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任某用于公司经营。挪用出的款项,2013年1月份,王某要回35万元,案发后,王某的亲属上交检察机关40余万元。2013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到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投案,供述了挪用公款的事实。
关于王某提出“一审量刑偏重,请求改判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考虑王某的所有量刑情节后已对其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量刑适当。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某身为南贾村25队队长,其经手向村委会领取政府发放给该队的土地补偿款的职务行为,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该土地补偿款属于公款;王某利用管理该款的便利条件,多次挪用土地补偿款共计75万元借于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