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事故,撞伤他人的同时,自己也受伤了。该男子领刑不说,还要赔偿受伤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八万余元。
2013年4月17日,被告赵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经焦辉路机动车道由西向东直行,行至焦辉路牛场门前时,与原告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左侧胫腓谷中段粉碎性骨折,头皮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20多天后出院。原告支付医疗费将近十万元,但被告仅支付2万医疗费后便不再管。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近十万元。
法院认为,赵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经鉴定,王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十万余元,除去赵某已赔付的2万余元,赵某还应对剩余部分予以赔偿。法院依法判处赵某拘役5个月,并赔偿王某经济损失近八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