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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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工工作中受伤致残能否获赔?

  发布时间:2014-04-15 14:37:49


    村民曹女士咨询:自2013年以来,我为补贴家用,多次到我村个体户李某开设的工艺品厂打零工挣钱,有活就干,没活就散,也没有交过工伤保险,去年5月,我再次应邀进厂加工配件时,不幸被机器挤伤右手,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请问,我的伤能否获得赔偿?又该向谁主张?

    曹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你为你村个体户李某做零工,你们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劳务关系,你在为其加工配件中受伤,所受损失理应由李某赔偿,但是,你自己在工作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因此,你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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