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农村,合伙租地做生意的现象屡见不鲜,但前提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八零后青年闫某和李某某为合伙做生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均被博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2年3月16日起的几个月内,二被告人擅自将合租的本县许良镇许良村七组的9588平方米(折合14.38亩)耕地修建为煤场,经博爱县国土资源局鉴定:二被告所占地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院审理期间,二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3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二被告人均系初犯,自愿认罪并主动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