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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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设“供应处”诱饵诈骗 “假处长”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4-04-21 15:36:03


    为快速骗取更多钱财,无业男竟和他人合伙成立虚假供应处,招聘人员冒充工作人员,以签合同需请客送礼为由诈骗钱财,结果“假处长”不但没有发财,还被判处刑罚。日前,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决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看到别人衣着光鲜,生活美好,50岁的程某某也想快速发财。看到有些业务员为签订合同而找关系请客送礼,他就马上想到了“妙招”。2012年4月初,程某某伙同朋友陈晓军(已判刑)预谋虚假一家公司的“供应处”,并以此为诱饵,准备实施诈骗。为让人感觉信服,程兵就出钱提供办公场所,办公用品,办公车辆及司机,并出任“供应处”处长。陈晓军则私刻了一枚“河南煤业中站供应二处”的公章,任该供应处的副处长。为了让“供应处”显得更“真实”,程兵就招聘马玉明、白峰等人冒充“供应处”的工作人员,以签订供货合同为诱饵,寻找作案目标。在看到南昌一家医用公司的业务员和河北省廊坊市工贸公司的业务员都想在签订合同,2012年4月12日中午,“程处长“指使马某某将南昌医用公司的业务员周某骗至焦作市,以签订虚假供货合同需请领导吃饭、送礼为由,骗取周某现金11327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退还被害人;看到钱财得手如此容易,2012年4月12日晚上,“程处长”又指使白某某将河北省廊坊市工贸公司业务员张某某骗至焦作市,以签合同需请领导请客送礼为由骗取张某某现金474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2012年12月5日,程某某到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60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认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系初犯,且该案被骗取赃款大部分退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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