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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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伤人不负刑责 法院决定强制医疗

  发布时间:2014-04-22 14:40:10


    新刑诉法修订后增加了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该法第284条明确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治疗。近日,马村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强制医疗案件。

    经依法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裴小二有精神病史,发病时有多疑、妄想症状,常怀疑妻子张美丽和其他男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2年底快到春节的一天下午,裴小二在家中用绳子捆住妻子张美丽四肢,用凉水浇张美丽致其入院抢救。2013年3月22日14时许,裴小二在自家家中质问张美丽是否将其父的房子卖掉,张美丽否认,后张美丽因害怕跑出家门,裴小二持自家菜刀在后追赶张美丽,张美莉在跑的途中被绊倒,裴战胜为发泄心中怨恨,产生杀死张小莉的念头,便持菜刀朝张美丽头部、肩部乱砍,致其昏迷,裴小二认为其妻活不成了,遂投案自首。经鉴定,张美丽的伤情构成重伤。后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委托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对裴小二进行精神病鉴定,鉴定意见为:裴小二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裴小二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重伤,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遂作出对其强制医疗的决定。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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