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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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四项意识 提升审判质效

焦作中院着力开创审判监督工作新局面

  发布时间:2014-04-28 09:26:49


    近年来,审监二庭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时代主题, 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健全审判监督机制,强化“四项”意识,着力开创审判监督工作新局面,取得了显著成效。2011年度和2012年度连续两年被院党组授予集体嘉奖,2013年度的绩效考核取得全院第一名的好成绩,并被院党组授予集体三等功。主要做法是:

  一、强化审限意识,提高审判效率

  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再审案件已经一审、二审等多个程序,具有案情疑难复杂、当事人对立情绪激烈,处理难度大,诉讼周期长的特点。为彻底扭转案件久拖不决、超期案件数量居高的局面。审监二庭进一步强化法官的审限意识,并建立了“三项”工作制度,提升审限内结案率,确保审判效率。

  (一)建立再审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细化案件流转。为确保案件及时、公正审结,审监二庭将再审案件的审理过程细化为审查、庭前准备、开庭、合议、提交审委会讨论、撰写裁判文书、宣判、送达等环节,并详细规定每个环节的流转期限,即开庭后,除因特殊情况外,承办法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案件处理形成成熟意见,并提请合议庭评议;需要审委会研究讨论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在合议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审管办要求报送审理报告等相关材料,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审委会讨论后,承办法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裁判文书撰写,报庭长、主管院长审核、签批;庭长、主管院长分别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批等,从而缩短再审案件审理周期,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二)建立审委会研究绿色通道制度,保证案件及时研究。一是适时召开审委会。对个别疑难、信访、紧急的再审案件,如发现确有错误时,经主管院长同意,可以适时建议审判管理办公室组织召开审委会,以达到依法纠错、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二是召开专场审委会。为避免再审案件积压,在需要提交审委会的案件累计大于6件时,审监二庭能够与审判管理办公室积极结合,通过采取向院领导请示等方式,建议召开专场审委会,避免因案件整体积压,影案件的审判效率。

  (三)建立再审案件审限跟踪督促制度,促进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为切实提高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审监二庭要求案件承办法官结案时,必须填写个人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明细表,内容包括:立案时间、结案时间、是否属于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以及超审限原因等,对于不能在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的案件,要向庭长说明原因。同时,在审限跟踪督促过程中,对于接近审限的案件由专人负责提示预警,提醒承办人注意案件的审理进度。目前,审监二庭的再审案件结案率以及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都有了极大提高。自2010年以来,审监二庭的再审案件年均结案率达98%,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为100%,连续三年无超审限案件,极大提高了审判效率。

  二、强化质量意识,打造精品案件

  审监庭担负着依法纠错和指导审判的重要职责,是实现司法公平的最后一道关口,是司法公信力的最终落脚点。因此,审监法官必须高度认识审判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强化再审案件的质量意识,确保再审案件个个成为精品、铁案,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为此,审监二庭实行了“四化”措施:

  (一)再审案件集中讨论制度化。审监二庭针对重大疑难的再审案件,在合议庭意见出现分歧时,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交本业务庭集中讨论,由全庭同志集体“会诊”,参与人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评议,充分发表意见,为合议庭成员正确裁判案件建言献策、拓展思路。通过狠抓合议庭合议、庭集体讨论、主管领导审批、审委会把关等环节,集思广益,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地审理。

  (二)再审案件提交审委会常态化。除调解、撤诉结案的以外,其他再审案件必须提交审委会研究讨论,承办法官在发表意见时,按照审理报告的内容,讲明原审判决情况、当事人申诉理由、省高院指令再审意见、再审查证的情况和具体的处理意见及理由,认真听取审委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严格贯彻执行,切实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

  (三)承办法官审理案件责任化。再审案件合议时,必须对信访情况进行评议,承办法官报结案件时,必须逐案报送信访评估报告,尤其是针对有信访苗头的案件,要主动做当事人的辨法析理和答疑解惑工作,包审、包结、包案结事了,落实责任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新的信访案件发生。

  (四)庭审观摩案件定量化。为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和办案水平、提升审判质量,审监二庭要求每位法官全年开1-3个观摩庭,再审案件采取观摩开庭的方式,一方面增强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另一方面通过听取评委对案件的意见和建议,保证了办案质量。

  “四化”措施的落实,有力地促进了再审案件质量的不断提高。2010年至2013年,审监二庭审结的再审案件中,没有一起被省高院发还或改判。

  三、强化沟通意识,达成裁判共识

  中级法院的再审工作除涉及本院、基层法院和高级法院的相关业务部门外,还涉及到检察院等多个部门及人员,如何获得这些部门和有关人员的理解与支持,如何借力公正处理案件,化解社会矛盾是一个新的课题。审判实践中,审监二庭要求每位法官强化沟通意识,坚持做到“六沟通”,力争达成裁判共识,确保司法效果。

  (一)针对法律适用出现分歧的再审案件,审监二庭坚持做到与本院相关业务庭对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沟通,听取他们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原则,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二)针对需提交审委会研究的再审案件,审监二庭坚持做到提前与原承办人进行沟通,听取原审裁判处理的背景、思路及理由;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通知原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列席,确保再审案件裁判公正无误;

  (三)针对拟改判、发回重审的再审案件,审监二庭坚持做到与下级法院进行沟通,听取原审法院对案件处理结果的阐释或说明,避免原审法院产生抵触情绪,影响再审案件的正常审理或执行;

  (四)针对疑难复杂的再审案件,审监二庭坚持做到与省高院主管业务部门进行沟通,了解类似案件的处理情况和思路,力求达成共识;

  (五)针对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审监二庭坚持做到与法律监督机关进行沟通,利用申诉人一方对检察官的信任,协调检察官共同参与矛盾化解工作,力争实现案结事了;

  (六)针对矛盾尖锐、处理棘手、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敏感的再审案件,审监二庭坚持做到与党委、政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律师代表、群众代表等社会各界的沟通,通过邀请旁听庭审或者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他们的看法和意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形成合力 ,确保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010年以来,审监二庭在审理再审案件中,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沟通10余次,有5起案件深入案发地召开听证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强化调解意识,推进社会和谐

  案结事了、调判结合,是人民法院参与和谐社会构建,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目标和有效措施。尤其对再审案件而言,调解的意义和作用更大。为此,审监二庭强化法官的调解意识,巧用“加减乘除”四则调解法,调撤率持续提高。

  (一)调解机制中的加法。就是整合法院内部力量,合力调解,判前判后,全程调解。一是上下级法院相结合,形成上下一条龙调解机制。二是本院原审和再审审判合议庭、合议庭主审人和其他成员相结合,交流通报案情,了解原调解情况,有的放矢地开展再审调解。三是领导亲自参与、指导调解,促使案件调解成功。有些案件原一、二审认定的事实与判决结果相差悬殊,当事人反响强烈。在当事人的潜意识中,已经对承办法官产生了不信任感,此时庭室或院领导出面做协调工作,往往能有效降低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促成案件调解。仅2012年由领导指导并亲自参加调解的案件有6件,占全年调解、撤诉案件总数的30%。四是再审案件判前、判后实行全程调解,有的案件甚至在审委会讨论之后,仍然坚持调解。一方面,在面临最大可能性的判决结果以前,败诉方一般会下定决心,接受调解意见;另一方面,承办法官通过告知胜诉方调解有利于降低执行费用等因素,促使胜诉方最大限度地配合案件调解。

  (二)调解机制中的减法。就是将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为调解结案排除干扰和障碍。在案件审理中,来自内部和外部的说情风不可避免存在,有些案件当事人自恃有熟人,胜算大,不愿调解甚至抵触调解。对此,审监二庭经过认真分析研究,采取迂回战术,首先去做通说情人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介绍案情,争取支持,动员他们再去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利用当事人对其信任的条件,往往收到“奇兵”效果,使很多原本调解无望的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三)调解机制中的乘法。就是在调解案件中争取当地党委、人大等的支持,调解的力度和效果成倍数增加。当地党委、人大指导和支持法院调解,可以充分发挥当地党委、人大掌握政策、熟悉民情,反映民意的桥梁作用,以及运用社会日常经验化解矛盾纠纷的独特优势,使审判结果尽可能地兼顾情理,实现法律与情理的有效融合,同时,增强了党委、人大对法院工作的支持、理解,营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当地党委、人大的支持与协助,一方面有利于增强法院在解决纠纷过程中的公信力,另一方面也为党委、人大提供深入了解社情民意的平台,取得双赢。

  (四)调解机制中的除法。就是将调解结案目标分解到人,形成人人有指标,个个搞调解的局面,打破调解结案不平衡现象。以往有的法官由于认识不到位,重判轻调,一年难得调解1件案件。自2010年以来,审监二庭将调撤任务分解到每个法官,提出再审案件调解率、撤诉率分别不得低于15%的要求后,审监二庭法官人人都有调撤案件,完成全年调撤任务的法官占到75%。

  通过巧用“加减乘除”四则调解法,审监二庭从根本上扭转再审案件调撤率不高的局面。2010年调撤率达到14.7%,2011年调撤率增至23%,2012年又升至34.2%,达到历史最高水平;个人调撤率最高的已达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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