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害人害己,甚至险些送命。近日,博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因酒后驾驶的未成年人吕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3日23时55分,吕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卫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大辛庄村口时,与许良镇郭门村闪某同向停放在公路南侧的无号牌自卸货车尾部相撞,致吕某受伤。经鉴定,吕某受伤程度吕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闪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
博爱县法院认为,吕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吕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且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