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焦作中院审监二庭法官通过给相关单位提司法建议,进一步规范假释工作,积极促进假释工作向社区矫正延伸。
2013年10月,焦作中院在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郝某某假释一案中,依法作出了对郝某某准予假释的刑事裁定,假释的考验期限为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4年3月25日止。根据《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矫正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应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原裁判、决定机关及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罪犯郝某某假释期满后,该院一直未收到该犯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解除对其社区矫正的通知。该院法官就该问题依法向新密市司法局提出了司法建议,新密市司法局收到建议后积极回应,及时地将罪犯郝某某的《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邮寄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