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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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中院审结一起强奸猥亵留守妇女案

  发布时间:2014-05-09 16:16:34


    被告人千甲、千乙因犯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罪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四年三个月。千甲不服,提出上诉。近日,焦作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害人赵某、韩某均系留守妇女,且精神发育迟缓,赵某无性防卫能力,韩某部分性防卫能力。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千甲将赵某(1998年2月20日出生)哄骗一涵洞内,与赵某发生了性关系。2011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千甲将女青年韩某哄骗至荒凉处,强行与韩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千甲又打电话教唆张某(另案处理)与该女发生性关系,张某赶到浇地河附近后,在与韩某发生性关系时,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2012年春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千甲、千乙密谋后,以玩耍为由将前述被害人赵某哄骗至一河边处,被告人千甲负责望风,被告人千乙将赵某奸污。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千甲将赵某、韩某、杨某三人带至一荒凉小屋附近,千甲将赵某强行拽至屋内,让韩某、杨某在外面等候,被告人千乙在小屋内对赵某进行猥亵。上诉人千甲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在案证据不能认定其“明知”被害人是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

    经查,千甲采用欺骗的手段与被害人赵某、韩某发生性关系,且赵某系无性防卫能力,韩某部分性防卫能力,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在案被害人赵某、韩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杨某证言、同案犯千乙的供述和千甲的供述,足以证实其采取引诱、欺骗方式对赵某、韩某进行奸淫,故其上诉提出其不构成强奸罪的理由不能成立。千甲从被害人赵某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上学情况等观察其可能是幼女,采取引诱、欺骗的方式对赵某某施奸淫,应认定其明知被害人赵是幼女。故千国元上诉提出其不知被害人赵某某是幼女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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