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程某、孙某,以留守老人为犯罪对象,入户盗窃作案10起,被武陟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二个月,均并处罚金7000元。孙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焦作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6月21日16时,被告人程某、孙某事先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留守老人李某家,以给被害人李某看病为由,趁其不备之际将其家西屋床铺下680元现金盗走。2013年6月22日-24日,被告人程某、孙某事先预谋后驾驶摩托车,冒充民政局工作人员,以给留守老人办低保和登记信息、登记退休职工困难户、解决危房、检查发放养老金等需照相为由,吸引被害人注意力或将其骗至户外,趁机盗窃被害人财物,共作案九起,盗窃金额15443元。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经审核予以确认。关于孙某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其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盗窃数额、次数、犯罪对象、退赃情况、认罪态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量刑情节,原判对其判处的刑罚适当,其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依法作出上诉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