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丁继东是近年来焦作基层法院涌现出的一名杰出代表。自2007年以来,该同志调解工作连续两年荣获全市第一,调解率最高达99%;今年上半年,该同志的案件调解率达到了96%,再一次名列全市第一。不仅如此,其所调案件没有出现一起上访告状现象,并且多数案件没有进入执行程序,大部分当事人都是即时履行或自动履行。这个普通的法官到底有什么过人之处?他是如何做到99%的?他的成功秘诀是什么?近日,笔者采访了这位传奇人物,以第一人称的形式记录了他的经验和心得。
“调解很麻烦,但是很划算”
调解不存在上诉、上访,申诉的机率比较小,可有效节省司法资源,而判决可上诉,申诉,上访发生的机率也较大,容易给当事人成诉累。另外从执行角度看,执行一起案件,需耗费很大的人力、物力,如果通过我们的调解,当事人能够当庭履行或按期履行,这部分案件不用进入执行程序,即使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因为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的对立情绪较小,相对裁判类案件,也比较容易执行,可避免产生执行难。通过比较,调解更能体现民事审判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宗旨。所以,我们应树立大局意识、调解意识,把做好调解工作,切实化解矛盾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凡是有一线调解希望的案件坚决调,并尽量促使当事人当庭履行或自动履行,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当事人再难缠,法官也不能烦”
我们审判员与普通人一样也有情感与好恶,也有自己的道德评判标准与价值观,我们的个人观念会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与当事人、代理人的观念发生冲突。当事人不当的举止、言谈、以及做事方式同样会激起我们的反感。如果没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作保障,审判员自己的情绪就会有波动,失去耐心。在调解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双方激烈争吵的局面,可能会面对当事人蛮横不讲道理,出言不逊,甚至侮辱性的言辞攻击等等。我们必须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沉着冷静,始终保持一种豁达的胸襟,保持一种平静如水的心态,对当事人循循善诱,耐心疏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理智来折服当事人,这样才能取得好的调解效果。
“骨头案再难啃,也怕‘主义真’”
调解过程不会是一帆风顺,总会有这样或那样难以解开的结,需要我们有一种百折不挠的毅力和恒心,以顽强的意志力进行反复调解,要有迎难而上,知难而进的勇气和魄力,始终以一种主动、积极的心态去排除种种干扰和障碍,克服困难。例如一起合伙纠纷案件,原、被告之间系翁婿关系,双方合伙经营一企业,因原告讨要10万元的退伙款而提起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原告因病死亡,其年已八旬的妻子及其儿子依法参加诉讼后,被告突然提起反诉,标的达15万余元,其依据是原告生前为被告出据的各种债权证明。原告的妻子到庭后与被告大吵大闹,双方对立情绪很大,社会影响也很大。如果以判决的方式结案,肯定有一方要上诉,还要负担几千元的上诉费用,原告妻子和儿子经济本身就比较窘迫,如果他们上诉无疑增加了一个很大的负担,案件也会等很长时间才会有结果,社会效果不好。在仔细分析案情后,我决定以调解的方式来结案。然而,由于双方戒备心理太重,互相提防,法律素质又不高,庭前以及庭审中的几次调解,效果都不明显。庭审后,我又多次召集双方律师调解,不厌其烦地做工作,使双方的戒备心理逐渐消除,此后又经过20多次的调解之后,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同意支付原告10万元,并当庭履行。
“嘴皮子要利索,脑瓜子要灵活”
法院就是一个说理的地方,当事人来诉讼就是寻求法律的救济,说法理、讲情理、论事理的本领是调解成功的关键,因而语言表达能力如何,能否充分说理,直接影响到调解的效果。所以在调解之前,应该对当事人的心态和案情进行充分的了解,只有在充分掌握案件实际情况,当事人的诉讼需求,诉讼动机以及他的态度、情感、个性特点、甚至成长经历的基础之上,我们的说理才会有的放矢,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说服教育。我们说理的过程也就是说服当事人改变态度的过程,在说理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持一种客观和公正的态度,还应当释明当事人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要有理有据依法阐明利害。当事人的态度转变需要一个过程,其中会有多次反复和波折,我们在说理的过程中一定要有耐心和韧劲,按照一般人的心理变化规律来说服当事人转变态度。我们在说服当事人的过程中,必须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特别要注意的是不可在阐明利害时给当事人造成不公或偏袒一方的印象或误解。如果掌握不好这一点,那就不仅仅是一个失败的调解,还可能成为一个失败的判决。法律的真谛不外乎天理人情。这决定了我们要想做好调解工作应该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洞悉人情世故,在主持调解过程中,除了具备法律思维外,还应当运用社会思维的方法来综合看待案件的处理。当事人都属于社会的一分子,矛盾纠纷的形成除相对双方的个体因素外,社会因素也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例如借贷纠纷、欠款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往往是亲朋好友,或有业务合作关系,债权人诉讼前除考虑债权债务关系外,肯定要考虑他提起诉讼的社会评价,即诉讼是否会影响亲情或与债务人之间是否还有业务合作可能等因素,如果我们将当事人引导到亲情或业务合作上来,将事半功倍,所以我们调解时要在尊重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社会因素,尽力引导当事人从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两个方面看问题,案件就好办了。要尽力掌控案件,案件的发展要根据法律知识和社会知识做出准确的判断,要求我们平时要留意日常生活中的点点滴滴,经常剖析社会现象,不断丰富社会经验,这样才会在案件处理上游刃有余。
不仅要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更要借助各种社会力量来调处纠纷。因为,法律救济只是一种救济渠道,绝不是唯一的救济渠道,对于有的纠纷还需要借助更多的社会力量才能真正妥善解决。因此,我们在调解案件过程中,要以社会学的视角来分析和解决问题,要积极借助各种社会力量,如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会、妇联、当事人近亲属等等来综合调处,疏导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学会借力打力,手段才会有力”
我们不仅要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更要借助各种社会力量来调处纠纷。因为,法律救济只是一种救济渠道,绝不是唯一的救济渠道,对于有的纠纷还需要借助更多的社会力量才能真正妥善解决。因此,我们在调解案件过程中,要以社会学的视角来分析和解决问题,要积极借助各种社会力量来综合调处,疏导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对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大的调解难度大的,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村委会、居委会主任及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参与调解,用乡情、亲情、友情感化当事人,情法交融,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正确认识“讲情”,当案件调解有难度时,如果有人说情,可以积极向讲情人释明法律规定,再由讲情人去做相应当事人的工作,事半功倍,但不能利用讲情进行违纪活动。
“干工作要彻底,决不能留缝隙”
凡是具有给付内容的案件,力争使当事人当庭履行,如果确实当庭履行不成,可以分期给付,但设定逾期违约金,如不按期履行还要承担违约金,另外通过调解回访在履行期限前积极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去年所调案件当事人基本上都当庭履行或按期履行。
我庭所调案件只要是当庭未履行完毕的,案件承办人会在履行期满前通知债务人,督促其自动履行。据不完全统计,通过此举,所调案件,基本上都当庭履行或自动履行,大大缓解了执行压力,有效地节省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