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焦作中院审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主审法官采用调解方式当庭息诉止争。
2010年8月28日,原告裴某作为承包方与被告赵某作为发包方签订了一份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焦作开远汽车快捷酒店,并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由于该酒店其他装修工程未完工,致使原告裴某剩余外装工程因不具备施工条件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被告赵某剩余工程款7万元未支付,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诉至法院。主审法官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后,对当事人进行思想疏导,找突破口,对症下药,晓以利弊,开庭当天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当天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