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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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殴打民警 妨害公务获刑

  发布时间:2014-05-15 09:59:30


    家住博爱县的八零后男青年张某某、杨某某,无故辱骂、殴打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触犯了法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均被博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29日晚11时许,博爱县公安局孝敬派出所接到报案称在蒋村菜市场发生打架事件,民警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前往出警调查,在调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无故辱骂、殴打民警,其后被告人杨某某等人阻止民警执行公务并再次对民警进行辱骂。在被告人张某某被带去派出所接受调查后,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又到派出所门口拍击大门、辱骂民警,后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工作人员强行带离。经鉴定,被打民警李某乙左手拇指末节骨折诊断明确,损伤程度不构成轻伤。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二被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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