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5日,焦作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农民工维权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当庭握手言和,现场达成调解协议,当天付清所有款项。
王芬是孟州市赵和镇的一名农民工,在孟州市阳光新型墙体材料厂工作。 2011年10月17日3时51分许,王芬上班途中在冶墙村口推自行车由北向南过马路时,与沿获轵线由东向西行驶的杨铁发驾驶的豫HV3007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王芬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王芬无责任。2012年5月16日王芬的近亲属樊有祥、樊娜娜、樊丽娜向孟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同年7月2日,该委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樊有祥、樊娜娜、樊丽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王芬生前与孟州市阳光新型墙体材料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为努力促进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当天开庭审理后,法院即主持进行调解。经过法官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耐心细致工作之后,双方终于握手言和,孟州市阳光新型墙体材料厂一次性支付王芬近亲属樊有祥、樊娜娜、樊丽娜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六万元,并于2014年5月15日当天当场全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