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雇佣的司机李某驾驶出租车运送乘客,不料途中出租车突然着火,司机李某和乘客被烧伤。经查,原来是汽车配件公司安装的天然气车用高压管质量不合格。王某遂将汽车配件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判决汽车配件公司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2012年1月,王某让焦作一家汽车配件公司为自己所有的出租车安装了车用气瓶。2012年7月25日,王某雇佣的司机在驾驶出租车运载乘客的途中突然起火,造成司机及其车上乘客烧伤的事故。后经检验,该压缩天然气车用高压管的裂纹为自然开裂,非人为造成。王某去找汽车配件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汽车配件公司以该天然气高压管不是其公司生产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王某起诉至法院。
法庭上,王某认为,被告汽车配件公司所购买、使用的压缩天然气车用高压管为不合格产品,造成司机李某及乘客受伤、车辆停运的严重后果,故汽车配件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汽车配件公司辩称,为出租车安装的天然气高压管不是其公司生产的,是从天津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购买的,故应由生产者汽车零部件公司承担王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与其公司无关。
山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产品质量缺陷问题引发的纠纷。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被告汽车配件公司为原告王某所有的出租车安装车用气瓶使用的压缩天然气车用高压管有产品缺陷,造成原告王某车辆损害及停运。因缺陷产品造成王某的雇员李某在从事雇佣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原告王某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销售者汽车配件公司追偿。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结束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当产品因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销售者应该如何行使追偿权呢?
《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主要规定了产品责任纠纷,涉及到了生产者与销售者的归责原则问题。《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以看出,对于产品存在缺陷构成侵权的,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原则)。第42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若单看这一条款,似乎可以认为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但其实第42条所规定的销售者的过错仅仅只是在销售者与生产者等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内部分担责任时才有意义,说明销售者在承担最终责任时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对于消费者来说,销售者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消费者因产品存在缺陷受到侵害的,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第43条的规定行使追偿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