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避现有法律法规的制约,不少人打起了假离婚的主意。假离婚背后考验的是人们对婚姻的忠诚度及对忠诚的自信。但假戏真做过了头,法律也由不得他们卸妆。
近日,焦作中院民二庭审理一起假离婚案件。李某与张某于2001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双儿女。2009年10月,李某为他人作担保而深陷巨额债务,为逃避债务,两人商议假离婚。2009年10月15日,两人在焦作市山阳区民政局办理离婚,并达成如下协议:“1、房产、车、股票及其他家庭财产归女方所有;2、子女归女方抚养,男方需支付人民币1000元\月。”2011年12月,李某与张某复婚。现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主张房产、车、股票及其他家庭财产。
主审法官刘法官认为:首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该协议生效的前提是夫妻离婚这一条件的成就。如果该协议加盖婚姻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则表明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的婚姻关系已解除及协议内容的确认,该离婚协议因附条件的成就而发生效力。其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内容都是其本人书写,李某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对待婚姻及财产分割当审慎用事,尤其协议中涉及夫妻共有财产均归张某所有更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处分行为,现李某无直接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故协议中涉及财产处分的条款依法有效。最后,根据协议,离婚时的夫妻共有财产成为复婚后一方张某的婚前财产,依法属于张某所有。现张某提出离婚并主张财产,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李某在法庭上极力争辩“我们是假离婚,离婚协议也是假的!”可一切都已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