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非法拘禁留守妇女案。被告人冯某因生活不如意,为发泄不满,非法拘禁素不相识的留守妇女王某,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冯某以犯罪中止、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9月19日23时40分,被告人冯某驾驶借来的面包车随骑电动车回家的被害人王某,后下车谎称问路,突然搂住王某的脖子,并用手捂住王某的嘴,由于王某拼命反抗,冯某又用电棒电击王某肚子,用电棒尾部敲王某头部和肩膀,然后强行将王某拖上面包车,用汽车座套蒙住王某的头,用另一块座套布堵住王某的嘴,又捆住了王某的手脚,最后将王某带自家的地下室。在地下室期间,冯某用绳子再次捆绑了王某的手脚,并让王某将外衣脱掉,只剩下内衣,防止其逃离。2013年9月21日16时许,公安机关将冯某抓获,解救了王某。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冯某提出的“原判未认定其具有犯罪中止情节,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在本案中冯某非法拘禁被害人长达40小时,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其已构成非法拘禁犯罪既遂,不属于犯罪中止。原判根据冯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考虑其相关从轻情节,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判决,量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