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将邓某撞成轻伤,却未对邓某做出任何赔偿。5月20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杨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11月18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行至中站区时,将正在推电动车行走的邓某撞到在地,致杨某某摔倒受伤。随后焦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三勤务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将其查获。经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杨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2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邓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经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交管巡防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事后,杨某未对邓某做出任何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未经年检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2mg/100ml,事故发生后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