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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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毒贩贩卖毒品获刑9年罚款50000元

  发布时间:2014-05-23 09:02:28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多么熟悉的广告语,可依然有人知法犯法。5月21日,被告人秦某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中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秦某与山西省晋城市吸毒人员宋某电话联系后,连续于2013年6月3日、4日、5日三天驾驶黑色铃木摩托车在焦晋高速公路焦作西收费站北两公里指示牌附近,共将4.63克白色海洛因毒品以33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马某。案发后,公安部门经全力侦破于2013年6月6日在中站区荆庵街口将秦某抓获并在其身上当场缴获白色海洛因毒品0.08克和租房处查获白色海洛因毒品25.4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贩卖并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但因秦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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