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伙同他人实施强奸、抢劫(二人已判刑),被告人王某侥幸逃脱,离开家乡隐形埋名到郑州打工。弹指一挥间,十多年过去了,这条“漏网之鱼”王某终于落入法网。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2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伙同杜某、会某(二人已判刑)窜至焦作市博爱县城一条土路上,先将在此谈恋爱的史某打跑,然后三人将史某女友挟持到麦田内,杜某、会某对其实施了轮奸。三人并抢走金270元,抢走手机一部。后来,在县城内多次作案的杜某、会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刑。而被告人王某却侥幸逃脱。
事隔十一年,2013年4月,当时落荒而逃的王某在郑州市其居住地附近抓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又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抢劫罪。法院据此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