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焦作中院起诉被告李某某、王某贩卖、运输毒品罪,该案将于5月27日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让与其共同居住的被告人王某在其住处先后6次以每包约80元的价格卖给白某某含有海洛因成份的毒品共计0.6克。其中,有三次共计0.3克是王某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帮助李某某贩卖的。
2013年8月27日,公安机关在李某某住处查获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13包,共计33.5克;含有海洛因成份的毒品27包,6.5共计克;含有咖啡因成份的毒品2包,31.3共计克,含有甲卡西酮成份的毒品1包,计0.9克。
2013年8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与其子李小某驾驶机动车从焦作到驻马店市新蔡县购买大量毒品,之后二人驾车返回焦作。当时19时许,公安人员在郑焦晋高速焦作南收费站将二人查获,当场在其车中搜出毒品298克。经鉴定,该毒品中甲基苯丙胺成的含量为76.12%。(以上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