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3日,孟州市法院和谐调解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于2009年在县城打工期间认识,不久即同居,2010年按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2011年生一子张某豪,但由于原告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一直未领取结婚证。2012年,原告为养家糊口到北京打工,之后二人经常发生矛盾,2013年6月二人又因为家庭琐事吵嘴、打架,被告一气之下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起诉要求非婚生子随该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但被告要求孩子随该生活,不要求原告承担扶养费。开庭前,为避免孩子以后在单亲家庭中成长,审判员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希望双方能够和好并领取结婚证,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已无和好可能,只好做罢。考虑到双方情绪非常对立,审判员对双方分别进行了调解,劝双方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出发,不能因为今后不在一起生活就拿孩子出气。因为张某豪从出生时一直由原告母亲抚养,审判员以此为出发点给双方做工作,终于使双方意见达成一致,非婚生子张某豪随原告生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并在不影响张家豪学习的情况下可随时探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