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如果一再犯错,且知错不改,就必定会受到的法律的严惩。5月23日,被告人宋某因盗窃罪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9日9时许,被告人宋某在焦作市北环路与塔北路交叉口西北角的早市上,趁被害人史某买完苹果推着自行车行走不注意时,用随身所携带的镊子将其上衣左侧口袋的155元偷走,随后被公安部门抓获。而被告人宋某曾在2013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而宋某因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