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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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刷别人信用卡一万余元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06-04 16:45:14


    利用干装修的机会,将别人的信用卡据为己有,并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透支一万余元。近日,焦作市山阳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小刘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3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小刘利用在某装饰公司干装修之机将银行寄给被害人小李的装有信用卡的信封撕开,将信用卡副卡偷走。2013年2月23日小刘用小李的手机,将小李的副卡开通并设置了密码。2013年2月27日10时许,小刘在武陟县城内通过小广告找到一POS机将小李的银行信用卡副卡内14920元钱刷走。案发后被告人小刘家属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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