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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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同事车钥匙 盗窃车辆不应该

  发布时间:2014-06-04 16:47:09


    小虎在工作场所捡到同事的车钥匙后,将同事的车盗走。近日,焦作市山阳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小虎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3年5月1日8时许,被告人小虎在焦作市高新区某公司车间上班时捡到同事被害人小亮的电动车钥匙,于同日11时许,小虎用该钥匙将放在公司车棚内的雅马哈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145元。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山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小虎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小虎系初犯,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具有悔罪表现,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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