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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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欠款非法拘禁他人反获刑

  发布时间:2014-06-05 09:21:29


    索要欠款不成,反而拘禁且殴打他人致伤遭获刑。这一荒唐事件发生在焦作市中站区。6月4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案件,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3年,郭某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被告人刘某借款共计48万元。后因无钱还款被告人刘某于2013年10月12日13时许,强行将郭某带至焦作市中站区其开设的足浴店内一间地下棋牌室。在该棋牌室内被告人刘某对郭某进行非法拘禁并采取用针头扎身体,竹筷敲手指等方式对郭某进行殴打,威胁其当日不还钱就不让其离开,造成郭某全身多处软组织伤。当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要求郭某去市区找朋友借钱时被民警解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为索要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但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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