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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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无牌车 被判拘役并罚金

  发布时间:2014-06-05 17:17:36


    6月4日,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3月24日晚,被告人蒋某与朋友在大排档吃饭,其间被告人喝了几瓶啤酒,喝完酒后,被告人驾驶一辆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在焦作市郊区某村公路上行驶时被查获。经鉴定: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酒后驾驶是一种非常危险的驾驶行为,喝酒会使人触觉能力、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对声、光刺激反应时间延长,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客观上侵害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公共交通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蒋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处其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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