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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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贪念盗车 悄然返还刑轻

  发布时间:2009-08-17 11:36:46


    年近三十的张某在我市某大型企业做临时工,当他发现该企业车棚有机可乘时便动了歪心。

    今年4月的一天晚上9点多,张某趁着厂部昏黄的灯光大模大样地走进了该企业车棚,佯装推自己的车子,技法娴熟地将一辆电动车开了锁,顺顺溜溜地骑了出去。第二天该厂保卫部发出了警情通报,一辆价值近千元的黑马电动车被盗,发动群众积极提供破案线索。张某因害怕又于次日晚上悄悄地将该车送回原处。

    马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于事发后将赃物主动放回原处,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遂判处罚金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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