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中院按照《2014年全市法院重点工作及专项活动分解方案》的工作部署,制订了《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接待当事人及庭审行为规范》。此次行为规范的制定具有较强针对性和操作性,目的是为了确保“让当事人见到法官、让当事人把话说完”。
该行为规范明确了对于当事人的会见要求,法官不得随意拒绝,主审法官、审判长或者庭室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10分钟内到达指定接待场所;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接待当事人的,应另行约定接待时间。
该行为规范明确了庭审时法官不得无故打断当事人发言;法官要引导当事人充分表达与案情有关的观点和意见;对于不能准确表达意见的当事人,法官应当归纳、提炼其主要观点和主张,并向其征询、释明。
为了保障当事人“见得上人,说得上话”,焦作中院将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案件的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及其办公联系方式,便于当事人与法官联系、表达意见;庭审后焦作中院会给当事人发放《庭审情况评议表》,征询当事人对庭审活动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