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因琐事与常某发生纠纷,并将常某打成轻伤。6月6日,山阳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魏某拘役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春节期间,20岁的被告人魏某在焦作市某酒店附近因琐事与常某发生纠纷,魏某将常某打伤,经诊断常某的伤情为颌面部外伤、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牙外伤、头外伤、左侧肩部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常某的损伤属轻伤。2014年2月19日魏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的第二天,常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一个月,魏某为常某支付医疗费7千余元、牙修复费等1000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常某又以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经主审法官主持调解,魏某的家人赔偿受害人常某经济损失共计13000元,常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对魏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因琐事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魏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魏某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